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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射击射箭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湖州市射击射箭协会”,英文名 Huzhou shooting and Archery Association (缩写HSAA)。

第二条 湖州市射击射箭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区性、专业非营利性的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湖州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湖州市体育局承认的地区性运动协会,是代表湖州市参加相应的地区性射击射箭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本会联合全市开展射击射箭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射击射箭运动专业性的社会团体组织,是发展体育运动,开展全民健身和竞技体育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射击射箭运动工作者、爱好者和运动员,普及和发展全市射击射箭运动,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奥运争光计划,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加强与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和浙江省射击协会、浙江省射箭协会的密切联系与合作,增进同全国各地区协会与射击、射箭运动参与者之间的交流与友谊。

本会尊重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章程,遵守有关国际射击、射箭规则与射击、射箭竞赛之规定。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的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湖州市体育局直属机关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州市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州市民政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湖州市仁皇山景区东大门102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全面负责本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本运动项目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会员协会工作;在全市范围内鼓励、发展射击、射箭运动。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运动项目的全市竞赛制度、竞赛计划和裁判法,负责本运动项目区域性、全国性、国际性比赛的竞赛管理。

(三)负责选拔和组织市级代表队,提高射击、射箭运动水平,参加全国射击、射箭比赛,攀登世界高峰。

(四)指导本项目后备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制定发展规划,并负责管理。

(五)负责本项目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注册管理、业务培训、等级晋升和资格审查的实施。

(六)制定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审定全市记录,办理申报手续。

(七)组织射击、射箭运动科学研究工作,编制审定射击、射箭运动教材和有关资料,对专项器材进行鉴定和推荐。

(八)宣传、推广、普及射击、射箭运动,推动射击、射箭运动广泛发展。

(九)开展地区间的交往和技术交流,制定本项目的对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维护与浙江省射击协会、浙江省射箭协会、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的联系和合作,增进地区间射箭运动的友好关系。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以全市的区、县射击、射箭协会、各产业系统体育团体及其他业余射击、射箭组织为团体会员。个人申请经上述协会、体育团体组织批准,即为该组织的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湖州市射击射箭协会章程。

(二)热爱射击射箭运动,本人有入会愿望。

(三)积极投入我市射箭运动的教学、裁判、竞赛等工作,为我市射击射箭运动的发展和提高做出贡献。

(四)在发展我市射击射箭运动中,在科研、国际交往、管理等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湖州市射击射箭协会审批;

(三)由湖州市射击射箭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比赛和活动,代表本协会参加有关比赛和射击射箭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竞赛和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按时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不执行本协会决议的,将终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政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提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中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是湖州市射击射箭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常委会的领导下,根据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和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放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在特殊情况下,设顾问,任职条件、任期同上。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做出重大贡献者,经常务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或担任顾问及名誉职务,任期视情况而定。对长期与本协会合作并为射箭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及社会人士,可特邀担任协会领导职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设立若干分支机构。

(一)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业务工作。

(二)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不另立章程。

(三)各分支机构可成立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会长批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个人及单位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了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三条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六条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七条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会旗、会徽等标志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1212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湖州市射击射箭协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